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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具体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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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优抚政策规定,目前,我省享受抚血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等级分为1至10级,其中,1至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致残原因分为一至十级10个伤残等级和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伤残性质,领取不同的抚恤金。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费。伤残军人抚恤待遇不管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都可以享受。

在乡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复员军人(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按月领取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477元,死亡的,从死亡的下月起取消其生活补助。复员军人为国家公职人员,领取财政工资的不能享受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三属”: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服现役期间病故)。具体指:三属的父母(抚养人)、 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不包括旁系血亲属,同时在直系亲属中也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隔代亲属)。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者因身体疾病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的人。)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疾病或者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或军人生前供养的。

“三属”人员根据死亡性质按月领取抚恤金,烈士遗属每人每月2565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2204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2073元,“三属”人员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6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费。

在乡退伍红军失散人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因病、因伤、因战斗失利或者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良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以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并尚未痊愈从部队退伍的人员。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现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死亡的,从死亡的下月起取消其生活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为国家公职人员,领取财政工资的不能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部分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现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死亡的,从死亡的下月起取消其生活补助。参战退役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领取财政工资的不能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烈士老年子女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现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40元。死亡的,从死亡的下月起取消其生活补助。烈士老年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领取财政工资的不能享受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退役时落户农村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的,或者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役士兵。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现行补助标准为每服役1年每月45元(如XXX,服役5年,每月领取的补助就为5 X 45=225元)。死亡的,从死亡的下月起取消其生活补助。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为国家公职人员,领取财政工资的不能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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